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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咨询一下医疗协议的问题。
协议内容大体上是这样的
1 支付乙方13600元费用作为医药费误工费等相关费用
2 一直到2020年六月份每个月支付1000~1500的医药费,具体费用根据对方的医药费花销
3 承诺在未来二十年内愿意根据自己实际情况为乙方提供医疗援助
4 如果做到上述1,2点,乙方不追究甲方责任
请问如果这样约定的话是否可以认为我只要一直到明年六月份支付费用就可以了,再往后不支付的话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么?还有就是按照协议书上所写是否可以认为只要支付医药费用就可以不需要支付治疗等一系列费用呢,?如果对方没有给我发医药费账单是否可以当月不用支付医药费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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