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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公司(有劳动合同)转正后怀孕,因孕早期妊娠反应大,请了1周病假(有钉钉上传私立妇产医院的病假条)保胎休养。公司在没有跟我打任何招呼的情况下我给我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显示原因是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和失信——怀疑我的病假条真伪,并且我提交钉钉领导一直不审批导致我钉钉显示旷工。还在公司内部传扬我失信的不实传闻。我想申请仲裁:1、如单位无故解除劳动合同须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2、单位在产上假之前辞退怀孕职工,应支付产假工资:产假128天×津贴或工资= 元;3、补缴相应社会保险。不知道以上要求是否合理合法?
史季群律师 北京-朝阳区 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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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春艳律师 山东-潍坊 山东诚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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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经验丰富,始终坚持精法以专业、勤勉以敬业的理念,尽职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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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3月至2011年10月河北冀华(唐山)律师事务所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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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执业以来,担任多家企业、村居、政府法律顾问,代理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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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若栋律师,多年致力于解决工伤、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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