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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于2008年进入理文造纸公司上班,2008-2015年一直是与理文造纸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合同是按3年一签。2015年开始,2015-2018年与理文造纸公司的分公司顺全签订的劳动合同,当时公司员工议论的是可能是因为厂区想减轻税收所以让员工更换签订对象,但是劳动者本人一直都是在理文造纸厂区工作上班。(两个公司法人不是同一人)2018年开始与顺全公司签订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厂区连续工作12年,在体检过程中检查出患重病(属于国家规定的重病类并取得重病证明),厂区给了劳动者医疗期12(按照工龄计算的)个月,现在医疗期满后,厂区联系家属协商赔偿以及想和病人解除劳动合同。厂区给出的解决方案是;赔偿员工按工龄算一年工龄一个月工资或者是调岗降薪从原有工资5500下降到3000/月的保安岗位。家属给的意见:不同意想让厂区双倍赔偿。现在厂区已经书面形式下达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并已经让劳动者在回执上签了字。
4、不知道厂里这样提前解除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算不算违规解除?如果是违规解除那正常的赔偿是什么?现我家里人就因为签了那个解除劳动关系证明而觉得好像是不是就认可了厂区给出的赔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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