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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咨询一下建筑工程施工案。原告为一自然人,借用资质在我公司承揽工程,合同签字面注明工程负责人为原告。工程款项已全部付给承揽公司,原告从承揽公司只拿到一小部分钱,现以借用资质为由起诉承揽公司和我公司,有一点需说明一下,我公司为原告出具了证明原告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原告为工程负责人。请问,原告主体资格是否存在,如果没有我公司出具的证明,是否原告是没法主张权利的。
贾晓彬律师 山西-太原 北京大成(太原)律师事务所
1个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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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谦良律师 湖北-武汉 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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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刚律师 江苏-南京 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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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长敏律师,现为重庆俊采律师事务所法人,曾先后在北京市中银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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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公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担任多家国企及金融机构法律顾问,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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