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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咨询一下建筑工程施工案。原告为一自然人,借用资质在我公司承揽工程,合同签字面注明工程负责人为原告。工程款项已全部付给承揽公司,原告从承揽公司只拿到一小部分钱,现以借用资质为由起诉承揽公司和我公司,有一点需说明一下,我公司为原告出具了证明原告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原告为工程负责人。请问,原告主体资格是否存在,如果没有我公司出具的证明,是否原告是没法主张权利的。
贾晓彬律师 山西-太原 北京大成(太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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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谦良律师 湖北-武汉 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
吴健律师 四川-成都 四川元绪律师事务所
李刚律师 江苏-南京 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
贾明星律师,执业10年的资深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擅长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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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04年开始执业,至今已二十年,期间承办民事,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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