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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2004年7月14日入职公司,未签订合同,公司也未交社保,一直在昆明,工作至今(这些地方都没有注册挂牌)。2008年7月1日起才与公司签订一份为期到2011年6月30日终止的合同。公司安排2010年2月开始缴纳社保和公积金。2011年起签订一份无固定期限的合同。2016年1月15日收到公司通知,并邮件给我一份劳动合同解除协议,告知我2016年1月15日起,解除劳动合同,将补偿给我2004年7月14日到2016年1月15日,11个半月的工资,一个月的提前30日工资,合计12各半月的补偿款。我有以下要求请问是否可以实现:1.要求公司补交2004年7月2010年1月的社保费用。2.2004年7月14日到2016年1月15日为11年184天,要求补偿12各月工资。3.2004年7月14日到2010年1月,未签订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另,请问如果申请仲裁是在广州还是现在所在地也是合同注明的工作地点绍兴?向什么部门申请仲裁?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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