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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上秋下

浙江-宁波损害赔偿1个月前

¥10.00

购买的房子所在的小区开发商,将地面53个车位送给安置户作为拿地皮的条件,并将此赠送车位的条款作为霸王条款写入了合同。地面车位应该是业主共有的,但开发商,我们应该怎样行动才能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如何走法律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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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如意律师 浙江-宁波 浙江华宁律师事务所

  • 50"

    1个月前

  • 小区里3幢是安置户的,其它9幢是商品房性质出售的,我们买的是9幢里的一套。条款明确写着:地上53个车位专供安置户使用,可上地锁。开发商自己说是拿地时与安置户有送车位协议的。我查了许多都说地面车位应该共同使用的,地下车位属于开发商的呀。

    1个月前

  • 57"

    1个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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