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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81]法民字第11号文《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中规定:“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公安部于2002年5月21日依据最高法院上述批复精神,作出了“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的规定。
关于此规定我有几问要问各位律师:
1.《婚姻法》作为我国公民婚姻家庭的基本大法,既然作出了“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的规定,为什么夫妻双方离婚后就不再适用?《婚姻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是否得到体现?
2.按社会伦理习俗,子女出生后会随父姓,去公安部户籍部门改名的都是女方,法律是在维护子女的身心健康,怕离婚双方产生纠纷而拒不受理,是否得当?
3.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大多数由女方抚养,对于直接抚养子女的母亲而言,亦可能要重组家庭或再生育子女,若子女的姓氏仍保留着其生父的姓氏,可能出现一家三姓的状况,于情、于理、于法,是否又给他们造成更大的伤害?
4.未成年子女的心智尚未成熟,但也有隐私权,同时需要有一个温馨和谐的家庭和社会环境。一个姓氏就能出卖他的身世是否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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