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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想咨询一个事情,麻烦您了。我于2012年11月和前夫登记结婚,第一次离婚复婚记不清了,第二次离婚是2018年6月,复婚是2018年7月,第三次离婚是2019年2月,离婚协议规定女儿归我抚养,他负责每月一千多的抚养费,但目前为止他只给了一次2000元的抚养费,中途小半年没有来看孩子,最近突然又来看孩子带孩子,有争夺抚养权的迹象。
离婚协议上关于财产处理方面,家里的房子一套归我,约定女儿18岁的时候过户给女儿,女儿18岁前,我不能卖房子,他带着以他妹妹名字买的房子,和他的车子走了。我想问下,如果孩子的抚养权他抢走了,那归我的这个房子我肯定不能在苦苦还了十几年贷款后过户给女儿,那样就等于是给他住了。
因为这个房子是在首次登记结婚之前买的,写的是我的名字,但是当时首付基本上是他付的,家里的装修是拿的我陪嫁的钱。请问如果我卖了房子,重新在别的地方买,他向法院起诉的话,我会承担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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