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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年后准备搬迁,现在逐个员工谈话,要么同意搬过去,加10%工资,要么自己主动离职。公司就是不想给员工补偿,我不想去也不想主动离职,该怎么办,当时签合同的时候有这么一条:“乙方工作地点为无锡及甲方在全国各地的分公司、办事处所在地。乙方声明,已明确知悉甲方在全球范围内设有子公司或分支机构,并同意甲方根据工作需要,有权安排乙方在甲方机器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全球范围内的子公司或分支机构派驻工作。”请问这个条款有法律效益么,违反劳动法么,签合同工作地点直接写太阳系或全宇宙不更省事,更重要的是我们签合同的时候只有无锡这一个公司办公地点,常州是没有分机构的,现在只是为了把我们弄过去才设立的分机构,如果说这条合同规定对公司有利,那公司是不是至少要提前一个月给我们书面通知才对,昨天领导直接面谈,不想支付赔偿金,让我们自己离职,没有任何书面文件给我们,我想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利益,却又不懂,该怎么办,请教各位律师,谢谢!
张春艳律师 山东-潍坊 山东诚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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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郑州律师 山东-临沂 山东衡正源律师事务所
本律师从事专职工作三十余年,办理各类案件近千件,维护了法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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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律师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现为湖北省内最大专业律所,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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