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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去年从一个公司离职,当时担任的职责里有一部分财务内容。在我任职的期间公司的一切支出都通过从对公账户转移到我新办理的私人卡上进行,一切来源和去向都可以查清。我离职时候也已经交割清楚。后来那个公司的合伙人起诉公司法人有经济问题,据说是闹到了公诉程度。刚才接到电话说我必须提供证据,证明我做的任何财物操作都是在法人的授意下进行的。现有的证据都指向我,如果我没法提供这个证据,我就会被视作同犯,并且会在新年期间对我进行拘留。请问这种情况,我该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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