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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合同的一段话,第二项的一个转正后的协商工资签名的补充件,我并没有享受到,已经转正了2年了,这样子是否可以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二条,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就下面这段话,是合同的原话
六、工作报酬:
1、 乙方实行年薪工资制(变动时,以调整文件作为合同补充件):
基本工资元,固定加班工资^21元,绩效工资(包括乙方为完成 当天工作任务的延时加班工资)绩效工资根据业绩成果核定发放。
2、 试用人员转正后的工作报酬根据试用期综合评估,由双方协商核定,经 双方签字后作为本合同补充件。乙方在合同起始1个半月内提出辞职的,不计发 绩效工资。
3、 乙方工资按月发放,发薪日期为次月的20日至25日。甲方按有关规定 代扣代缴乙方应承担的保险费、税费等项目后将工资款项支付至乙方银行账户。
问题补充:
我的问题是。能不能用这个理由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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