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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青岛债权债务1个月前

¥10.00

我只有银行转账,有他的微信还款记录,我在青岛,欠款人在吉林省白山市,现在欠款人不想还钱,把我电话微信拉黑。我想走司法程序该到哪里起诉欠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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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利利律师 山东-青岛 山东创鑫律师事务所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以接受货币的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如果确定是在青岛收的款,可以在青岛地区相应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诉讼。

    1个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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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军律师 安徽-芜湖 安徽思文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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