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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是由劳务派遣公司派遣至公安局辅警工作。于今年5月辞职后立刻进入检察院辅警工作。试用期5.6.7月三个月,8月开始转正。试用期间既没有缴纳社保也没有订立合同。现在转正后同样到劳务派遣单位订立合同,被告知要我补缴断缴的三个月1000余元的医保费。。。我的问题是1.检察院3个月试用期没有定合同也没有缴纳保险是否合法?2.劳务派遣单位说断缴三个月必须补缴是否有法律依据?3.这种争议我是该申请仲裁还是直接法院起诉?4.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也能成为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吗?
张春艳律师 山东-潍坊 山东诚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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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于西南财经大学,曾在大型国有银行、外资银行工作10余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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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理工大学英语专业本科,金融专业硕士毕业。毕业后从事金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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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高级合伙人,执业年限20年,专业领域:私募股权投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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