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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是由劳务派遣公司派遣至公安局辅警工作。于今年5月辞职后立刻进入检察院辅警工作。试用期5.6.7月三个月,8月开始转正。试用期间既没有缴纳社保也没有订立合同。现在转正后同样到劳务派遣单位订立合同,被告知要我补缴断缴的三个月1000余元的医保费。。。我的问题是1.检察院3个月试用期没有定合同也没有缴纳保险是否合法?2.劳务派遣单位说断缴三个月必须补缴是否有法律依据?3.这种争议我是该申请仲裁还是直接法院起诉?4.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也能成为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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