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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2月底二审判被告还欠款18万,法院没有支持利息请求。2009年2月申请强制执行,同月拿回1万诉讼费,2013年恢复执行,每月1500元打入法院账户,至2018年3月共计10万余元,2019年2月再次恢复强制执行,并要求补偿利息,3月东城执行局再次执行回来5万,并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机动车辆一台,并上失信人名单。至今我只拿回约15万,裁定书上确定以19万为计算利息限度。利息到底该怎么算?是先息后本还是本金低价?2014年8月以前迟延履行金计算标准是什么?望有经验律师给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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