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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伤害案腰椎压缩性骨折,第一份鉴定为轻伤(可以加重或造成),第二份法院委托鉴定不构成轻伤,是陈旧伤,伤情和案发当日没有因果关系,刑案中,法院也采纳了第二份鉴定意见,是陈旧伤。受害人事发后,在医院诊断为陈旧性骨折后,受害人为了治疗陈旧伤,自己转院去做腰椎手术,那么腰椎手术费用也要加害人承担吗?
问题补充:
加害人已经起诉,根据刑案法院采纳的伤情鉴定意见,陈旧伤,要求受害人退回腰部手术费用,但一审法院讲盖然性、原因力,刑事案件证明力标准远远高于民事案件标准,在民事案件中也不能排除纠纷外力导致病情加重的可能。根据判决,加害人承担的比例达到96.6%,加害人已经上诉。希望得到专业人士指点,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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