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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打算申请劳动仲裁。情况是这样的,我在用人单位工作了26天,面试时口头约定岗位工资第一个月的按3200计算,面试当场有用人单位的会计在场旁听,且公司员工手册内离职规定为满15天离职的按岗位工资计算发放,按照流程提交了离职申请,然后离职后现在发工资按照1500发给我,用人单位的理由是我未做满一个月按1500计算,然后我指出员工手册上的规定,用人单位又改口称扣除绩效按1500算。该用人单位无任何制度文件规定我的岗位薪资结构及绩效标准,现在却说扣除绩效。查了劳动法第50条,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所以,请问我申请劳动仲裁的话能胜利吗?
张春艳律师 山东-潍坊 山东诚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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