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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以精简为由辞退员工,劳动合同上工资远低于实际工资,事先约定每月发六成工资,年底补齐余下四成。去年工资正常发放,今年要裁员,人力谈只补一个月工资加半个月年假工资且以实际工资六成为标准。约定年底发放的四成工资今年共八个月约8万元公司以效益不好为由拒绝发放。去年工资卡有工资发放记录,人力约谈有录音。请问这些作为证据是否充足?工作性质为外派本人不在上海居住,走哪种途径方便?
张春艳律师 山东-潍坊 山东诚公律师事务所
赵忠源律师 广东-深圳 安山律师事务所
徐郑州律师 山东-临沂 山东衡正源律师事务所
张玲玲,黑龙江典通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民进会员,毕业于北京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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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于黑龙江大学法律系,在法院审理案件十多年,能有效预判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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拥有在法院工作的经历,亲自经办上百宗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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