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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6月某工程劳务公司老板孙某以介绍承包工地为由收取我20000元工程押金,孙某出具20000块工程押金条。8月发现该工地已经有人承包并已经动工,遂要求孙某归还我20000押金,孙某一直拖欠不还,遂在9月中旬报珠海派出所,并在派出所要求孙某写下承诺书,承诺9月30号之前还清押金20000元,如9月30号之前没还清,则在2016年10月1日开始按月5%的计算利息。但9月30日孙某仍旧以没有钱拖欠。请问律师,孙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行为,我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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