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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成都合同纠纷1个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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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年与一家单位签订了8年期劳动合同,13年该公司在其他地方成立子公司,我遂与先前公司解除合同,并与子公司重新签订了合同。到现在10年了,现在要求公司与我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被告知不符合“在同一个单位连续工作十年”的条件,请问这是合法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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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浩律师 四川-成都 四川时代经纬律师事务所

  • 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四
    第五条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
    (一)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
    (二)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
    (三)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
    (四)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
    (五)其他合理情形。

    1个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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