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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原为人身损害赔偿,原2015年终审判决该公司赔偿近50万元,但未执行到帐,继而进行执行异议之诉。当前为执行终本后的执行异议之诉的二审终审。
该案被执行人为深圳市某XXXX有限公司,根据工商局备案的验资证明,银行进帐单显示该有限公司股东已全额缴足50万出资额,其2012年年检报告显示亏损90元。公司人去楼空,2016年公司又被吊销营业执照。一审二审已要求调查银行注资流水来核实是否存在抽逃出资,但此证据未申请成功。现在执行异议之诉已开完庭。
请问:
1、还能再次申请调银行注资流水的证据吗?
2、假如无法证实抽逃出资行为,还能不能向该公司股东主张赔偿近50万债权及15万利息,执行其以股东名下个人财产?
3、如可以执行个人财产,是连带责任,还是按股东出资比例责任?
王慎云律师 山东-济南 山东明湖律师事务所
李成竹律师 浙江-杭州 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
张志霞律师 山西-太原 山西鼎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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