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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提前终止劳动合同,计算经济补偿金12个月中涉及产假期间。公司在此期间不支付工资!只有社保支付了生育津贴。请问计算经济补偿金时是否需要把生育金这部分算在12个月的收入总计中?公司现在不肯把这部分费用算在收入总数中,请问有什么方法可以让公司接受这样的计算方式呢?另外:有没有相关法律条款支持上述说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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