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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的劳动合同里说离职要提前两个月写申请,我提前一个月7月8日写了申请,并且离职时间写了具体的8月13日,部门领导和经理都同意并签了字。到我离职的时候,经理希望我可以继续任职,等新来的员工来了教一教他们,我也是觉得自己时间充裕可以接受就没立刻走人。现在距离我离职的时间已经过去半个多月了,我必须要走。经理以我还未到7月8日之后的两个月,也就是9月8日。说我违约,要扣我的工资。请问合理吗?我应该怎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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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天外天(玉溪)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先后在玉溪市红塔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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