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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律师你好,我1987年买了外村的宅基地,并自己建了房屋,宅基地使用证也变更了,现在社区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为本村人补偿两套90平楼房,另加残值及租房费。外村购买地基并且变更了宅基地使用证的给一套90平楼房,另加残值及租房费。这样合理吗?并且社区让原户主来要回房屋,合理吗?我至今没有签订安置补偿协议,要求和本村人补偿一样,如何走司法程序?
张军律师 河北-石家庄 河北君和诚律师事务所
张美英律师 天津-河西区 天津澍泽(海口)律师事务所
马振文律师 河南-安阳 河南万昆律师事务所
罗广律师,湖南义剑所主任,省律协建房委副主任,市律协行业党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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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执业时间长达13年,主要擅长刑事,合同纠纷及企业顾问,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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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江之浩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法律服务热线1823059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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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律师承办的案件秉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将当事人的利益在法律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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