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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律师你好,我1987年买了外村的宅基地,并自己建了房屋,宅基地使用证也变更了,现在社区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为本村人补偿两套90平楼房,另加残值及租房费。外村购买地基并且变更了宅基地使用证的给一套90平楼房,另加残值及租房费。这样合理吗?并且社区让原户主来要回房屋,合理吗?我至今没有签订安置补偿协议,要求和本村人补偿一样,如何走司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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