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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交易在签订三方合同时买方付给卖方定金2万,并在合同中约定在过户当日交首付,并约定了过户日期,此外也约定了违约金为房价的10%。在约定日期三方都到了交易中心,但因交易中心要求要对房屋进行评估,致使当日未能送件成功,需物价局做完评估后才能再次送件。当时,尽管未送件成功,卖方仍要求买方按约定日期(即约定的过户日期,也就是当日)交首付,并说如果不交钱房子就不卖了,而买方虽然带着银行本票,但坚持要在实际过户当日(即送件成功当日)交首付,最后未交首付不欢而散。请问这种情况,买方是否违约?如果卖方以此为由终止房屋买卖,买方能否以卖方违约追讨定金,乃至通过法院要求卖方支付违约金?
张军律师 河北-石家庄 河北君和诚律师事务所
张美英律师 天津-河西区 天津澍泽(海口)律师事务所
马振文律师 河南-安阳 河南万昆律师事务所
我曾经是一名军人,在部队服役22年,2016年取得法律职业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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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春,法学专业本科学历,自2004年大学毕业开始从事法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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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在多家上市公司、国企从事法务工作,积累了较为深厚的合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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