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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扬州交通事故1个月前

¥10.00

律师你好!我于2017年9月11日被扬州市公安局以非法买卖易制毒化学品(废丙酮)罪刑拘35后,扬州市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不以捕后取保后审。2018年9月5日江都区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书(绝定不起诉)。请问我能审清到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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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爱萍律师 江苏-扬州 江苏旭昊律师事务所

  • 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1个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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