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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张瑶,在一家民营企业工作,这家企业在工商局注册的是: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张思;法定代表人:张思。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张思授权给我,全权行使一切权利。
在2016年我告诉李旺、樊陆他们,这家企业是张思和张瑶共同集资建设的。然后我就把这家个人独资企业40%的股份分别转让给了李旺、樊陆。
李旺、樊陆分别收向我的私人账户转入了股份款,共计150万元。我收到股份转让款后与李旺、樊陆签订《股东变更重组协议书》。
我在与李旺、樊陆签订《股东变更重组协议书》时是这样写的。
甲方: 康安经营部(重组前股东)张瑶
乙方:重组后新加入股东李旺、樊陆
在《股东变更重组协议书》的最后写上的是:
甲方(重组前原始股东签名)张瑶
乙方(重组后所有股东签名)张瑶、李旺、樊陆
签完协议后,我在《股东变更重组协议书》上加盖了康安经营部公章。在签订这份协议时我没有告知李旺、樊陆他们,这家企业是个人独资企业。
请问律师我与李旺、樊陆签订的《股东变更重组协议书》是否有效?是否涉嫌合同咋骗罪?
覃海龙律师 贵州-贵阳 贵州千载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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