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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医疗工作人员,我应聘一家私立医院,院长发一条短信给我,内容如下,你好:大关铁路医院及分院相关负责人杨丽琴代表医院明确告诉你本院如下招聘内容及条件,希望你接到信息后认真考虑慎重决定,1.本院不招聘合同期两年以下的临时工作人员,同时要求合同期内不得报考事业单位及无非可抗拒自然因素不得违反在本院就职两年的约定,2.其中过渡期为1-15日,在此期间离开医院者医院拒绝支付任何薪酬,15日之后选择及决定权在院方,同时院方也承诺员工无重大失误及不服从工作协调及安排等失误不得解聘员工,3,如员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院方培训费及用工成本损失费捌仠圆人民币;4.非诚请勿打扰,谢绝盲目应聘;大关铁路医院2019年2月2日,请问这条短信合同有法律效率?医院是否有权利不让员工考事业单位,但是我又没签订劳动合同,只是一条短信。我现在辞职了,医院不给我工资,是否要的回来。
张春艳律师 山东-潍坊 山东诚公律师事务所
赵忠源律师 广东-深圳 安山律师事务所
徐郑州律师 山东-临沂 山东衡正源律师事务所
本人长期从事合同纠纷案件处理,与本所同事长期经办公司各项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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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8年起从事律师工作,执业近5年,现为贵州道仁律师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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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麟,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贵州证道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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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理工大理学学士,贵州大学法律硕士,先后在央企、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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