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及企业可以享受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优惠政策,每名残疾人最多可以享受每年3.5万元的退税优惠,另外在企业所得税方面也有相应的优惠政策。
企业雇佣残疾人在税收方面是有一定的优惠政策的,但也并不是说随便雇几个残疾人就可以有税收优惠,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要满足下列条件:
首先,这里的残疾人的概念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
(一)纳税人(除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盲人按摩机构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5人(含5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
(二)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
(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五)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第四条:纳税人中纳税信用等级为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的,不得享受本通知第一条、第三条规定的政策。简单理解就是因偷税漏税被税务机关处理过,或者欠税不交上了税务局黑名单的公司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