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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租的商铺(营业执照是我的),在房租没有到期的情况下 ,我的租赁合同是2017年5月1到期,2017年4月28号被政府拆迁了,房东是2017年4月23号与拆迁指挥部签订补偿协议2017年4月30日搬空房屋。 我和房东没有签订补偿协议 ,我于2016年8月26日投资98112元新装修了店铺,4月28日拆迁后 政府拆迁指挥部把停产停业损失费 ,装修费 搬迁费,过渡费,提前搬迁奖励费,房屋附属物补偿费,都打款给了房东,现在我没有拿到一分钱的补偿 请问我以何种理由,依据那些法律条文起诉房东 要回停产停业损失费 装修费等费用? 我现有与房东的租房协议(没有拆迁后补偿协议)和房东收房租费的收条,从2004年到2017年5月1日的收房租费的收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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