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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庭审时用人单位提一份有劳动者尾页签名的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认可,并经仲裁庭指定,双方同意,对该签名进行笔迹鉴定,现鉴定人称“不能作出结论",退案,如果双方均不再申请重新鉴定,仲载裁庭也不要求,劳动者不认可,且鉴定无结论时,至此谁应当承担证明的责任?理由是什么?
张春艳律师 山东-潍坊 山东诚公律师事务所
赵忠源律师 广东-深圳 安山律师事务所
徐郑州律师 山东-临沂 山东衡正源律师事务所
李高攀律师,本科学历,法学学士,河南航创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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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晓闻律师,河南邦凌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在郑州从业几年以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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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振帅律师,毕业于河南警察学院,系统受过公安类与法学类等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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