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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庭审时用人单位提一份有劳动者尾页签名的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认可,并经仲裁庭指定,双方同意,对该签名进行笔迹鉴定,现鉴定人称“不能作出结论",退案,如果双方均不再申请重新鉴定,仲载裁庭也不要求,劳动者不认可,且鉴定无结论时,至此谁应当承担证明的责任?理由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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