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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
我这里向你陈述被一残疾人打伤而被派出所反判我殴打残疾人的案例。
刚过去不久的6月1日,我应本县城“森森水族”鱼缸店女老板董某电话之邀,前去该店要求修理或更换在该店买的鱼缸中用了不到半年就不亮的LED灯管。这事我第5次来该店维权。我与董某大声争执时,楞不防该店残疾人男店员进店来用一个方凳子突然砸到我头顶,我夺方凳未得,他还要砸我,为了自卫,我就举起身边那个不亮的LED灯管打他双肩,董某和另一男青年两人把我按得跪在地上,我奋力挣脱,夺下砸向我的方凳要砸残疾人,他跑出店门。我这时才发觉鲜血模糊了我左眼,意识到刚才被残疾男砸厉害了,就给我老婆打电话,也听到董某打电话叫110,说我到店里闹事,打人砸鱼缸。之后我倒在店里昏睡了一会儿,直到110和120的人来,110盒派出所做笔录时,董某和残疾男都说是我到店闹事,还说我的伤是我自己碰的。
我当天住县院,5天后出院,共花费1708元。《住院病案》第一页有医生对我的伤情记录:头顶部可见一约2CM的皮肤裂伤,深达皮下组织;左前臂可见一约8*5CM的皮肤擦挫伤,局部少许渗血;右手掌可见一约2CM长的皮肤擦挫痕迹;左膝部可见一约3*3CM的皮肤擦挫伤,局部有渗血。入院诊断:急性颅脑损伤,头皮裂伤,多处软组织损伤。
民警取的证言对我不利----现场1:3,我1人,对方3人。对方3人都说我是自己碰伤的,还说我砸坏了一个价值2200元的鱼缸,并有物证。我提供的现场证据有三个:残疾男砸我的方凳、县医院的病案、我的伤情相片。警方对我的陈述基本不予采纳,说没有证据。
7月8日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曰:违法行为人刘洛军(我本人);现查明2016年6月1日10时许,刘洛军到洛南县城关镇人民路“森森水族”渔具店要求更换以前购买的鱼缸坏掉的LED灯管时,与该店店主董艳丽、店员吴宝华发生争执,刘洛军使用坏掉的LED灯管对吴宝华进行殴打。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陈述、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现决定给予刘洛军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洛南县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洛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洛南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
裁决完全颠倒事实,我怎么办?
王慎云律师 山东-济南 山东明湖律师事务所
李成竹律师 浙江-杭州 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
张志霞律师 山西-太原 山西鼎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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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7年,系长沙市律协保险委员会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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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法律行业多年,擅长各种经济纠纷、消费维权、劳动维权、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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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科班毕业,专职律师,法院的特邀调解员。自执业以来,参与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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