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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前后,张某供应石子等物资,当时开具的是伪造的发票,签订供货合同的人是张,伪造的发票有多个单位,票额1200万。
我于2015年将此事举报至国家税务总局,此事由国家税务局处理,张重新以100多个村民的名义开具了120份发票,分两次送公司。
请问:一 张某是否构成了虚开普通发票罪?因为合同签订的主体是他,而最终是100多名村民到国税局代开的,并把发票提供给了公司。
二 张某是否构成了伪造印章罪?因为假发票上的印章也是假的。
如果构成犯罪,如何能将其绳之以法?
王涛律师 山东-青岛 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
董建春律师 山东-菏泽 山东天清律师事务所
高景文律师 北京-东城区 北京正公律师事务所
本人从业以来处理了包括合同纠纷、人身伤害、刑事辩护等多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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