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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有一块山林,林权证上的所有权是组上,使用权是我本人。2011年有老板租赁我家的山林开采花岗岩石场,有协议平公路即不再开采,当时我以X万元出租,并有纳税给村上。同时石场和村上也有签订协议并每年纳税!开采此石场县里也知情!现山已被挖空并平公路,老板想再次租赁。如果我不同意再出租,组上或村上或县里是否有权不经过我而出租给老板!它们的出租是否合法!其中设计到了改变土地使用性质,我家的山林是否还归我所有?我是否还继续享有山林使用权?会不会因为改变了土地使用性质而收回我的山林?如果再次租赁,我能否谈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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