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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所在工作单位开发一楼盘,面向内部员工销售商品房(价格优惠),购房协议中约定购房资格要求买房人必须是公司员工。此后签完正式预售合同经过网签、备案,并按合同付清全部房款,2018年从原单位离职(此时房屋尚未交付)。原单位突然发通知按《合同法》第93条约定解除购房合同,理由是购房协议中双方明确约定了购房资格即:购房人必须是公司员工,而现在离职后就不再是公司员工也就不再具备购房资格,公司不应再继续出售房屋,所以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公司这种解除理由会得到支持吗?(注:双方未签订附加条款,已签订的购房协议和购房合同均没有约定服务期限和约束性条款,也没约定离职后房屋合同及房屋如何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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