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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参加了一个石灰岩矿经营权的拍卖,按协议规定,底价为一年五百万起,价高者得,付款方式是一付两年,最后对方出价一年1460万,对方中标,我出局,但对方中标后并没有签订合同,而是和拍卖方私下协商更改协议内容,由一付两年变为一年一付,严重损害我们的利益,请问他们的行为是否构成串标~
崔景常律师 河北-邯郸 河北妙策律师事务所
1个月前
刘冰律师 山东-临沂 山东金星伟业律师事务所
孙泳欣律师 广东-广州 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
奚备律师 江苏-南京 江苏驰东律师事务事务所
曾在不动产登记部门从业十余年,擅长不动产、婚姻家庭、经济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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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83330033,微信:15213164407北京盈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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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朝霏律师,法律硕士,北京市安理(重庆)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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