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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政府发下限期改正违法通知书,即要求拆除2005建的未经县级以上城乡规划部门审批同意擅自建造的附房。现有的疑问,一就是建这个附房当初是有村里同意,并且支付了钱的,有发票留底,就算是违建也不是个人原因造成,并且这附属用房未侵占公共部分、不影响市容市貌、无相邻权纠纷是否可以暂缓拆除,补办相关手续,如若不能,强制拆除所造成的损失是否可以获得补偿,由谁进行补偿,补偿是否应该在拆除之前。二就是这个拆除是因为邻里纠纷,举报我以及另外几家的有违建行为,鉴于这种违建村里比比皆是,是否大家都应拆除,如若这样,村里要拆的多得是。三还有一间附房是97年建设,这次拆除通知貌似未被提及,是否属于违建,因为农村的房貌似都没有房产证。违建与否是否参考与当时建设之时的法律而不是现今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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