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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认缴的投资款不到位,但现目前骑虎难下只能开门做生意,但目前资金紧张,请问是否可以先提出向另外的股东,以公司名义向个人借款先度过这段时期?但出现2种情况,1是向其他股东借款就变成变相的追加投资,增加投资风险,同时是让投资款不到位的股东变相的减股份。2是向个人借款后快速偿还个人借款,不减投资款不到位的股东股份,但让他补足投资款。这两种情况是否需要签订一个附属的协议,该如何拟定?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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