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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不善拖欠工资,要把我们转移到另一个新公司,由新公司来缴纳社保,并要我们先办离职,然后再从新公司办入职。但我想保留我追诉当前公司的权利,因为他还存在拖欠工资的行为,那我是不是不能签离职申请,而应该直接签解除劳动关系?因为我想,只是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话,就可以让我的社保可以在新公司继续缴纳而不中断,同时又保留我追诉上家公司不法行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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