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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工资税前4900,在单位担任主管岗位,现公司口头通知该岗位被优化取消,下月开始按合同上签订的基本工资2800元发放。本人在该企业已服务18年,2013年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合同上岗位为文职,基本工资2800元,工作时间为标准工时。现要问询公司这种做法是否违法,如果我以拖欠工资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能获得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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