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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甜心_

黑龙江-佳木斯综合1个月前

你好老师我的孩子上四年级在上体育课时候个同学发生推碰,对方孩子没有伤上午发生的事情下午孩子都在上学晚上回家以后他妈妈带着去住院,然后报警了住院说花了五千块,对方孩子的妈妈要两万学校副校长之前给我打电话说这个事情和我们没有关系了对方的药费学校负责后来,我们个自负医药费就行了,条件是我家孩子换班,我们同意,后来因为对方要的钱多学校又来找我我该怎么办?求老师帮帮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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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艳爽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黑龙江萧乡律师事务所

  • 您好!根据您的阐述,四年级学生大约11岁左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校内人侵权,适用一般的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说,如果受害人要求教育机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就必须举证证明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存在过错。如果受害人证明不了,则认为教育机构没有主观过错,就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在本案中,如果能证明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存在过错那么学校承担责任,如果无法提供相应证据的由监护人承担相应责任理由为:第三十二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根据您的阐述,为互相发生碰撞,应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如有: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以上所有费用必须有票据支撑;
    比如过错责任为各50%,那么您孩子因此事件支出的费用中50%您自己支付,对方支付50%;对方支付的费用中,50%对方自己支付,剩余50%需您支付。
    另:如果第三人没有清偿能力或清偿能力不足,教育管理机构有过错的,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适应的补充赔偿责任,此种情况下,如果一方无法赔偿的,教育管理结构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至于教育管理机构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后能否向直接侵权人追偿,法律未有明文规定,但参照安全保障义务的经营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以后可向第三人追偿的法理,也可向第三人追偿。
    希望我的回答已经帮助到您!

    1个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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