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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上海崇明农村有一处宅基地房产,是爷爷留给我父亲的遗产,房屋面积50多平方,母亲于90年代时卖给了当地一户人家(当时父亲已去世),当时买卖时没有签双方合同,只是写了一个1万5千元的钱款收条,当时双方协商于1万5千元卖掉了宅基地房产,没有其他手续,也没有通过村委会,请问律师这种买卖是否有效,现在是否可以收回宅基地房产(我们当然会给买方一定补偿)。谢谢
王涛律师 山东-青岛 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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