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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欠乙借款三笔,分别为:50万元,2010年5月1日到期、无担保、已产生利息15万元;40万元,2010年4月1日到期,有担保、已产生利息10万元;30万元,2010年3月1日到期,无担保,无利息。各笔债务的清偿费用均需1千元。2010年6月1日甲向乙清偿了60万元,但未约定系清偿何笔借款,甲亦未作说明。2010年9月1日,甲、乙就已经履行的60万元应当如何清偿这三笔借款不能达成一致,诉至法院。如何认定抵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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