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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借林改之机,伪造我方1983年《自留山证书》(所有村民全是自留山证书,与村委存根吻合一致)以《山界林权证登记表》(1983年只允许发集体,现个人任意添加)给行政机关法人的亲戚,侵犯我权益。向法院提交移案刑庭,法官不理会,称向公安机关报案,报案后,公安机关又推向法院,我该怎么办?
付德财律师 北京-朝阳区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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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涛律师 山东-青岛 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
董建春律师 山东-菏泽 山东天清律师事务所
高景文律师 北京-东城区 北京正公律师事务所
自执业以来在纠纷案件处理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实战经验,擅长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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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政法学院民商法学院,法学学士,滨州市优秀诉讼服务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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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毕业于山东财经大学,有多年的法律服务经验,擅长民商法,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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