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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再婚时,我已在外打工,继母有三子女均已结婚生子(父亲帮她养育了孙女、外孙女),自他们再婚后,我不曾同他们一起生活过,也没再花过家里一分钱。继母户口迁进来,但没有分到山、田,地,因为我一直不在家,山林田地都给他们种植,这些年一共种了约11亩茶叶,18年5月以10000元承包给我二姐,合同上他们四人签名。同年7月父亲去世,19年4月我收回茶园及10000元承包费,现继母以这合同是她签的理由要这10000元并起诉,请问我有没有权利收回茶园,因为现在我是户主,山、田、地是属于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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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承国律师,法学本科毕业,安徽定音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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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于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2014年始在安徽文法律师事务所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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