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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请教一个问题。我是受让方,我在2006年初与土管局职工签订了一份内部集资房指标转让协议,双方约定受让方给转让方18000元,作为受让方给转让方的转让费。双方约定受让方将预交房款交给转让方,由转让方代受让方缴房款。房款由乙方分次已缴清。双方约定房子交付后,由转让方协助受让方将房子产权直接办理到受让方名下。其建房用地是用集资款购买的小区建房用地。集资为个人全额集资全部产权。房子受让方一直居住12多了。但是,转让方现在不给与协助办理产权登记,也没有任何理由。问题:这样的转让协议有效吗?有人认为没有办理产权登记违背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是无效合同。法院能支持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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