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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房屋纠纷,婚后购房,一审时原被告认同购房款为女方婚前两万父母出资六万,男方婚前住房公积金5万婚后一万,男方父母出资十万7其余为夫妻共同财产,房屋登记在男方名下,一审法院认定房屋按份共有,二审时开庭时,男方拿出本应该在一审时就出示住房公积金银行流水,证明买房没有用到他的婚前公积金,请问二审法官会认可男方的证据吗?
王涛律师 山东-青岛 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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