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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卖方,签合同时,中介和她本人都说有购房资格。但打协议那天发现买方没有购房资格(她需要再卖房,才有名额),为了履行合同,我们等了一段时间(合同上有注明超过15天,守约方可以追究违约金并将房屋另售),我们发现对方还不能完成,因此我们发出催告函限期7天,7天后还未解决,我们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对方说她同意解除,但赔偿金太高(房屋成交价10%),而且她想赔偿的数额是建立在她还要按合同买我房子的情况下。我不同意,遂起诉对方赔偿违约金。我想问下,以上这种情况,对方能否再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法院是否会支持10%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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