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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问一下,劳动仲裁终局制,我各项主张都低于高院劳动争议案件司法解释三: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每项确定的数额均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应当按照终局裁决处理。
但其中我主张的劳动报酬是拆解开的,一项是工资没发部分月份,一项是工资发放不足额月份部分。总额肯定超了最低工资十二个月金额。这样还可能被判终局吗?因为单位说一旦他们败诉,一定会再次起诉,所以我想直接打成终局,也省点事。
张春艳律师 山东-潍坊 山东诚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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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雄斌,男,从事法律服务行业执业25年,本人的宗旨是受人之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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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7年,系长沙市律协保险委员会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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