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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村村民与某高速项目部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到期,在合同到期之前,村民曾向相关政府部门和项目部咨询过如何解决到期后的土地问题, 因为在3年租用期内,村民土地遭受了巨大损害(被污水淹没,被硬化成公路等等 ),已经难以继续耕种,村民就提出征收土地的要求,但是有关部门并未给出合理的答复。于是,在合同到期的第二天, 村民为了向有关部门讨要说法,自发地到高速便道(租用已到期)进行“堵路”,不准工程车辆继续通行。本次堵路一直持续6天,在第六天凌晨十二点多,公安局派人到村里抓了五人,并于当天把其中的四人以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进行刑拘。请问定义的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是否恰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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