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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是:某人(案件乙方)向某融资租赁公司(案件甲方原告)签订1份以售后回租的方式租赁原告汽车一辆合同,租赁期限36个月。已按月向原告缴纳租金12个月后,一次性结清剩余欠款。原告也开具了融资款项结清证明。原本事情应该完满结束,但是事情并不是这样:原告把抵押的机动车登记证偷偷截留,对乙方谎称机动车登记证书丢失。乙方便和甲方派的当地代理人员一起到交警部门补领了新的机动车登记证书,旧的证书也自然失效了。但接下来的几个月,一到交款时间甲方公司就有员工把钱打入乙方账户马上转给乙方,以此造成乙方仍然在缴纳租金的假象。乙方发现不对,也立刻联系原告,提出疑问,原告则解释是内部流程要几个月时间处理。几个月后,甲方突然又从乙方账户扣钱,乙方发现后立即报警。警方也立案侦查了。最近几天突然收到法院的判决书,原告胜诉。莫名其妙,乙方并没有收到原告的起诉书。而且原告提供的证据竟然是那本丢失的机动车登记证书。法官?证据怎么不用先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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